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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江海锋、邓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〔2023〕56号
2023-05-12
索 引 号bm56000001/2023-00005951分 类证券服务机构监管;行政监管措施
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2日
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江海锋、邓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文 号〔2023〕56号主 题 词

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江海锋、邓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江海锋、邓国强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海宜”或“公司”)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。经查,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:

一、未恰当评价新承接业务风险

业务承接阶段,你们未考虑新海宜上年度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、否定意见内控鉴证报告等情形,将该项目风险评价为中风险;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时间远迟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时间,未考虑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对业务承接的影响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——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》(2019)第十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——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》(2010)第七条的规定。

二、不恰当调整重要性水平

计划审计工作阶段,你们原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245.8万元,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122.9万元;后改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调整重要性水平为1,280万元,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640万元。新海宜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波动,项目风险未显著减少,你们将重要性水平选取基准由收入改为资产,大幅调高重要性水平,该调整无合理依据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——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》(2019)第九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——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》(2019)第三十条的规定。

三、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职业判断不准确

你们未发现公司部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不恰当,对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审计调整不当。以上职业判断不准确,相关会计处理均导致公司当年利润增加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——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》(2019)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。

四、对外担保、诉讼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

你们将对外担保、诉讼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和审计事项,但仅检查了公司提供的未决诉讼文件,未执行询问管理层、查阅外部法律顾问信函等程序,未对公司对外担保、诉讼的完整性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,未发现公司预计负债计提不完整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—审计证据》(2016)第十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——对存货、诉讼和索赔、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》(2019)第九条的规定。

我局认定,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,其中签字会计师江海锋、邓国强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,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,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,提高审计执业质量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江苏证监局

2023年5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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